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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名外部董事,有七件事绝不能做,是什么?

知风云:不知你注意了没有,一个人的长期成功或者失败,并不取决于他(她)做对了多少事情,而是凭借他(她)少犯了多少错误。

作者|知本咨询国企治理管控研究院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一家企业的董事会是不是成功,不是它做了多少正确决策,而是它避免了多少决策陷阱。

同样,如果您是一家企业的董事,能不能顺利履职,也不主要依靠您的大智慧、超能力,而是凭借您如何确保自己走正道、不犯错。

正如前辈哲人警醒:

“一言足以召大祸,故古人守口如瓶,惟恐其覆坠也;

一行足以玷终身,故古人饬躬若璧,惟恐有瑕疵也。”

董事们少犯错、不犯错,依靠什么呢?

“履职行为规范”!

董事履职行为规范,可以把国企董事岗位一些重大风险总结出来,告诉大家这些事情不要做、不能做,并且进行刚性底线要求,看似增加了束缚,实则给董事提供了安全带。

当一名外部董事,有七件事绝不能做,是什么?为什么?,混改风云,13分钟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简称“外部董事行为规范”),在这个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具有开创性的贡献!值得每家国企的党委委员、董事和经理层借鉴和落实。

今天,我们结合对外部董事行为规范的理解,讨论一下外部董事履职工作中哪些“一言”不能讲,哪些“一行”不能做。
 

图片七要七不得

 
外部董事行为规范,全文并不长,核心是七条,可以简称为“七要七不得”。
我们简单做个总结对照表,帮助大家熟悉理解,请看:
图片每一条行为规范,都是从两个方面对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进行基本约束,前半句是“要干什么”,后半句是“不得干什么”,这种描述方式的行为要求,要干什么是一种拉力,告诉你目标方向在哪里,不得干什么是一种阻止力,告诉你哪些事情是一定不要做的,哪些路是一定不能走的,这就是红线、高压线。
外部董事行为规范中,要干和不得干的规定,一共分为七条,每一条都有自己的主题内容,这些主题内容加起来,就是一个合格的外部董事日常行为应该考虑的方方面面。

知本咨询认为,这七个方面,可以小结为“七项使命”。具体说的是,外部董事作为一种特殊的决策型岗位,要做好本职工作,必须同时担当好七项责任,将这些责任履行好,就能完成工作使命。

遵纪守法,诚实信用。这第一条,说的是外部董事要承担起“法律使命”

代表股东,尽职尽责。这第二条,谈的是外部董事的“受托使命”

按章办事,正确行权。这第三条,是要求外部董事完成“章程使命”

独立判断,敢讲真话。这第四条,明确了外部董事的“专业使命”

勤勉敬业,保证时间。这第五条,对于外部董事履行“岗位使命”进行了明确要求。

加强监督,知情必报。这第六条,从外部董事履行监督责任的角度确定了其“外部使命”

清正廉洁,不谋私利。这第七条,最后总结出了外部董事作为党干部成员的组成部分,必须履行好的“干部使命”

法律使命、股东使命、章程使命、专业使命、岗位使命、外部使命、干部使命,一共是从七个方向,不同侧面,对外部董事的履职提出基本要求。

看到这些之后,第一个反映可能是,“喔噻,这是不是太多了?是不是太繁琐了?”

但是您仔细想想,这恰恰是外部董事这种岗位角色所特殊具备的基因和特色!

如果您是党委委员,行为规范里可能就不具有外部使命、岗位使命;如果您是经理班子岗位,行为规范里的专业使命和股东使命就是另外的概念。

国企外部董事,正是将规定在法律、章程的要求,来自股东、党组织的要求,源于岗位、专业的要求,融入这个综合角色的岗位并行使职权,最终获得“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良好结果。

“七要七不得”组合起来,就构成了外部董事行为规范的基本框架,这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浓缩型的政策要求,虽然文字不多,但含义深刻,需要细细思考。

这个行为规范说明,一个外部董事要做到合格,要从“七项使命”合格履行的标准上开始,从“七个不得干”的基本点出发,向“七个要干”的合格线、达标线前进。

 

图片七件事不能做

 

七个不得干,谈的是外部董事的履职红线、高压线,在行为规范的整个体系里,是定海之针。

1、不得有违反忠实和诚信义务的行为。

这是第一个“不能做”。因为这个规定直接来自于《公司法》!

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里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同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外部董事的忠实和诚信,在此基础上,更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从身份特点看,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不同,除了对任职的公司具有忠实业务之外,还必须对派出股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忠实义务,所以外部董事的忠实,实际多了一层含义。

第二,从内容要求看,外部董事的忠实,既有《公司法》等法定内容,还要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还要涵盖履行保密责任的要求,所以外部董事的忠实,有四个特定指向。

2、不得在经理层选聘、考核和薪酬激励等方面损害出资人利益

如果一家国企董事会,充分落实了六项基本职权,可以对经理层进行选聘、考核和激励的重要决策,这个时候,外部董事就成为能够影响经理层重大利益的关键“代理人员”,这个时候,能不能真正履行好股东的委托责任,是衡量外部董事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

由于个人感情因素,由于私人关系,由于商业利益纠葛,等等这些原因,都很有可能让外部董事在这样的重要责任履行中,不能客观的把握好尺度,不由自主的从代表股东的立场,滑向了个人利益的位置。

外部董事行为规范,把这种禁止行为,列入第二条,是非常必要的。

需要补充的是,这一条虽然明确指出了关于经理层人员重大利益问题,但其核心指向是“维护出资人利益的责任意识”,也就是说,涉及董事会的所有决策,外部董事都要从出资人利益来考虑问题,行使好自己的“受托使命”。

3、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预或者指挥属于经理层的事务

我们称这项规范,是外部董事的章程使命。

外部董事是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角色,行权履职在整个治理架构中有规定的空间。

这个空间就是党委会通过前置研究实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通过外部董事占多数的机制实现“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通过充分落实经营权限实现“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外部董事的工作是在这个边界内进行的,属于战略决策主体,经理层是执行指挥主体,虽然都是高级管理岗位,但是外部董事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去做原本应该是经理层职责的工作。

在具体落实中,有很多行为需要外部董事注意。

比如,在调研阶段,主要听取情况和意见,应该是来自公司内部董事和经理层,以及在他们组织下的相关部门,而不要直接插手对接到各个部门和子企业,这就越级了。

再比如,在提出管理和经营的重要建议时,沟通和建议的对象也是经理层,同时涉及的建议内容也是与董事会决策相关的部分,不要随意提出一些职能层的、具体的经营改进想法,这就越位了。

4、不得对有损合法利益的决策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这一点是履行外部董事“专业使命”的底线。

外部董事制度,从2004年开始实施,基本目标就是建立“专职、专业、专管、专用”的队伍,用来通过公司治理主线,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外部董事虽然不同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但是同样需要维护自身的独立性,因为这是股东外部监管的必须;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一样,要通过专业能力和专业判断维护股东利益。

所以,独立和专业,是外部董事的履职基础原则。

如果出现了决策议题中,出现了可能损害股东或者公司利益的情况,外部董事就必须实事求是,直截了当的提出来、讲出来,并且与其他董事和内部经营层一起,消除这些影响,真正起到咨询者和监督者的作用。

5、履职时间和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越来越多的国资监管结构和企业集团,对外部董事履职的天数和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进行了制度要求。比如,有些地方要求外部董事每年在一家任职企业的履职时间不少于30天。

其实,这是一个原本不应该出现的规定!

作为一名董事,如果您没法保障足够的调研、分析、决策、建议、报告的时间,那就不能承担这个岗位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

只不过因为国企董事会建设仍处于从无到有,从形到神的第一阶段,外部董事还没有全部到位,所以才有这个过渡性的基础要求。

怎么保证履职时间和出席会议次数?

关键不是明确制度要求,而是澄清观念和明确责任。如果真正认识到董事会的作用,和本人在董事会里的地位,才会重视它,才可能分配足够的时间。

如果还停留在董事会是一个法律程序,开会可有可无,只要到时签字就万事平安、皆大欢喜的老观念里,即使是一个专职董事,可能还是日理万机,没法抽出足够时间和精力的。

6、不得向出资人瞒报、延报有损利益的信息

外部董事有三个角色,分别是决策、咨询和监督。

作为监督者,外部董事受股东委托展开工作,就是从董事会这个层面上对内部人员和经理层进行第三方的监督,目的是防止“内部人控制”。

外部董事行使监督职责的方式,可以通过给股东单位的定期报告、专项报告和调研报告来实现。

如果发现了有损出资人或者公司利益的苗头,一方面是积极和董事会其他成员沟通,另一方面及时通过合适的报告路径向股东进行反馈,从而确保风险控制,企业可持续发展。

7、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外部董事作为专业领导型岗位,要强化本人落实干部监督管理的意识和行动。落实在行为规范中,就是不能利用职务的便利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获得未经批准的报酬和其他利益。

这项规范,对于所有的国企干部都是同样,外部董事的不同之处在于,实现这种利益的路径,可能是获得了本不应该属于自己的报酬或者变相的个人经济利益,这些又影响了独立性和专业判断。

或者是,个别人会通过利益交换的方式,换取外部董事的决策支持,弱化其咨询和监督作用,外部董事如果一招不慎落入这样的利益漩涡,那可能就难以回头了。

所以,在外部董事行为规范最后一条,再次明确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

当一名外部董事,有七件事绝不能做,是什么?

  • 不得有违反忠实和诚信义务的行为

  • 不得在经理层选聘、考核和薪酬激励等方面损害出资人利益

  • 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预或者指挥属于经理层的事务

  • 不得对有损合法利益的决策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 履职时间和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低于有关规定

  • 不得向出资人瞒报、延报有损利益的信息

  •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这是《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对外部董事的基本要求。七句话不多,但已经综合了这个高层决策岗位的各个角色,足以让国企朋友们根据本企业特点,开展更加详细的制度设计了。

古人说:

“小处不渗漏,暗处不欺隐,末路不怠荒,才是真英雄。”

外部董事们,自然都是企业的英雄,如能从一言一行做起、从自我规范做起,必能登上英雄山,绘制英雄谱。

预祝大家履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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