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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前置研究“负面清单”,为什么要制定?

知风云: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董事会决策清单、经理层权责清单、国有股东授权放权清单,各类清单一并袭来,很多企业照猫画虎,虽然通过了考核评估,但这些清单制定的合理不合理,相互之间能不能有效链接,怎么持续改进,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作者|知本咨询国企治理管控研究院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是国企多个治理主体实现高效治理的基本目标,是近几年改革的的重要内容。
实现这个“透明”,用的方法也不难,叫做“清单管理”。因而,这几年来您会发现,制定治理主体的权责清单,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国企的必答题。
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董事会决策清单、经理层权责清单、国有股东授权放权清单,各类清单一并袭来,很多企业照猫画虎,虽然通过了考核评估,但这些清单制定的合理不合理,相互之间能不能有效链接,怎么持续改进,还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党委前置研究“负面清单”,为什么要制定?有什么内容?,混改风云,11分钟
 

01

党委前置研究清单,困惑不少

这其中,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体现出的困惑最为集中。
从国企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到监管部门发布的前置清单示范文本,都对党委前置研究事项进行了条目性规定,方便各家国企使用时参考细化。
但是,在企业具体实践中,无论是出于企业决策者希望党委前置研究能够多一层防护的主观想法,还是政策统一要求中不可避免的一些中性、概括性用词(如重要事项、重大影响等)的客观原因,都使得企业目前的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有扩大化的趋势。
一、党委前置研究替代、包办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如果您做个统计,将一年以来本企业通过党委前置研究的议案,和董事会独立决策议案、以及经理层独立决策的议案,三个数字进行一个比对,在很多企业就会发现,基本上所有董事会的议案、绝大部分经理层的议案,全部都经过了党委前置研究。
二、前置研究清单合理合规的变成一个“筐”
同样,如果您比对一下当年党委前置研究的实际议案,就会发现第二个现象,很多议案的内容,在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里根本找不到!
这是因为目前的正向清单,一些规定比较原则,一些事情可以理解为重大,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日常非重大,每个人判断不一样。既然如此,企业决策者多数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让这个议案上党委会。
还有一点,按照我们的公文习惯,一般的列举性内容,都会有最后一条,叫做“其他事项”,党委前置研究清单里,也有这个“其他认为需要党委前置研究的事项”。
这下好了,给所有企业开了一个后门,把没有在清单前文里列明的编外议案,都可以一股脑扔进“其他”事项,好像也是合规合理。
有很多企业朋友会问,我们多开一次会,多一个流程,请党委多审议几个议案,好像没什么太大问题吧?至多是我们几个领导累一点儿,这样不是更保险、更安全吗?
非也!
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讲求的基本点,就是“两个一以贯之”,既要发挥好党的领导作用,又要坚持落实好以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为中心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这样才能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格局。
党委前置研究的相关政策,从一开始就反复强调了这一点。所以,在企业的具体实践中,怎么来解决好党委前置研究不恰当扩大化的情况,应该作为深化国企治理改革的重要议题。
 

02

为什么需要一个负面清单

怎么有效解决一些企业不自觉间就扩大党委前置研究范围的习惯呢?将现有的前置清单不断细化优化,是一个办法。但是,还不够!还不够!还不够!
知本咨询建议,企业要引入“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一直被利用在投资经营的准入领域,这种清单,规定了哪些事情是不能干的,除此之外,都是可以进行的。
所以,负面清单一直被认为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体现。
党委前置研究领域,并不是提倡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典型应用,但是负面清单可以起到独特的作用。
一、负面清单可以明确提示哪些事项是不需前置研究的
正是由于现行的正面清单,通过列举的方式确定应该前置研究事项,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写不全、也写不细,经常出现一个具体事情出来,清单里找不到的情况。
这个时候,如果有一个负面清单,告诉企业决策者,有哪些类型的事项是不用前置研究的,那么判断起来就有了更好的依据。
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组合应用,可以防止前置扩大化
负面清单制定完成后,正面清单不是不用了,而是两个组合起来一同发挥作用。
正面清单规定哪些事情要前置研究,负面清单规定哪些事情不需要前置研究。在这两个范围的约束下,一旦出现正面清单里没有的事项,就看负面清单里是不是存在,这样,就可能较好的约束前置研究的范围不由自主的持续扩大。
所以,在深化前置研究的改革背景下,负面清单的出台,是一个不错的选项。
 

03

前置研究的负面清单,应该有什么内容

在我们今天讨论前置研究负面清单之前,实际在包括北京等一些地方,已经就前置研究工作出台过类似的要求,可以作为基础参考。
不过,既然是一个负面清单,就不应该只有一些原则上的笼统描绘,应该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以及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的理论边界,进行详实的设计。
知本咨询认为,党委前置研究的负面清单,应该根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类型,进行分类明确说明。具体来说,可以划分为九大类。
  • 第一类  授权事项

根据“授权不前置,前置不授权”的基本原则,如果企业相关决策事项已经授权给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授权给子企业决策的,本级党组织不需前置研究。
  • 第二类  治理事项

党委是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的一级独立组织,同样董事会也是在各个股东协商基础上成立的议事决策组织。从组织本身来说,并不存在一个领导另一个的问题,
所以,关于企业董事会组建、议事等治理本身的规范,从法律要求上和法理逻辑上,应该是企业股东(包括国有股东、其他股东)决策同意,作为与董事会并列的本级党委,不需要前置研究。
属于这个类型的事项,包括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和运行、对本级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等。
  • 第三类  战略事项

一个企业战略规划和对应的专项规划得到批准后,开始进入执行阶段。在此过程中,将有战略落实层面的大量决策,比如涉及到企业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市场开发等价值链环节的经营性方案,这些内容,应该按照授权和分工,交由董事会和经理层分层决策,不再进行前置研究。
  • 第四类  投资、重组事项

经过审批的投资项目,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还是股权投资,或者是创办企业,都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经营落实的具体事项。经过审批的重组类项目,涉及到公司整合、资产处置、人员安排、财务安排等主要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相关事项是非原则性、方向性,属于落实原定投资、重组方案的具体决策,不再逐一进行前置研究。
  • 第五类  改革事项

根据政策要求,重要的改革改制方案,需要通过包括前置研究在内的审批。
在方案审批通过后,改革工作具体推进过程中具体事项,不再逐一进行前置研究。
  • 第六类  风险管理事项

我们要根据政策要求,明晰风险、合规、内控、审计等决策功能在一家企业内部的划分。
党委负责把关的是重大风险策略,是对风险处置的方向;董事会是企业“防风险”的主体责任承担者,这一点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
风险、合规、内控、审计等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制定,看似属于企业基本制度,从这一点来说,需要本级党委前置研究。
但是,党委会成员和经理层成员是高度重叠的,他们本人也是这些风险防范体系的被监督者和执行者,所以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我们一直明确规定,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就是希望解决这类监督功能的独立性问题。
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内控管理体系、审计管理体系的制度政策,应该由企业股东单位,特别是国有股东进行审核,最终通过董事会的方式确定下来,而不是通过本级党委前置研究。

 

  • 第七类  人员事项

企业的组织结构设置、中层以上人员任用、考核分配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按规定需要党委前置研究。
与此相对应,落实这些总体方案的具体人事工作,比如经营性专项奖励、正常的薪酬调整、中层以下人员的招聘考核等,由经理层按照授权分层决策,不再逐一前置研究。
  • 第八类  制度事项

相关政策要求很明确,企业基本制度由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企业具体规章由经理层决策制定。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将什么是具体规章进行清晰边界确定。比如,在企业各个业务领域的管理实施办法、管理流程等文件,应该属于具体规章,直接由经理层安排起草制定。
  • 第九类  财务事项

预算内,确定授权金额下的财务支出项目,由经理层决策审批,不需逐一前置研究。
以上九类事项组合起来,就能够形成一个相对全景的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事项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的制定,是一家企业严谨对待前置研究,严谨对待治理主体权责清晰化,严谨对待决策效率的开始。这个清单不是万能药,但我们相信,对于解决当下的前置研究问题,将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拿去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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