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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的“五大不可授”

知风云:随着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逐步落实的当下,对董事长授权是企业正在逐渐开展的一项工作,可以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决策效率,也是企业“一把手”们很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作者|知本咨询国企治理管控研究院副院长 成方舟
 编辑|亿亿 校对|阿苓

但要确保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合规,董事长行权放心,还有一些禁忌和事项需要特别注意。今天我们就用三大类共5个案例,给大家讲一讲,在对董事长授权时要如何“避雷”和“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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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国资委授权董事会的事项不可转授董事长

《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明文规定了,国资委授权董事会的事项,是不可以转授权董事长的。

这句话看起来好理解,对于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只需要根据各级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逐一对标对标,即可明确哪些权限是不可授予董事会的。但执行起来,往往出现一些不易察觉的问题。

几乎所有国有企业在战略规划、高管聘任、薪酬管理和重大事项等权限事项上,往往执行地较为规范,不会将董事会的权限授予董事长,但涉及到具体经营事项时,往往会因为工作不细,导致将国资委授权给董事会的事项进一步授予董事长,造成违规。这里我们举几个常见的例子作为说明。

问题1:融资类授权不分手段

很多企业在对董事长授权时,对于融资类事项的授权的额度往往有规定,但对于融资工具却少有进行细化规定。例如从某家企业已公开的《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中,对于给董事长的融资授权是这么规定的:

“1、在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超过70%的前提下,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公司及成员单位预算内单笔3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以下的融资事项。

2、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公司单笔 100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融资。”

这个规定看起来既考虑到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又考虑到了计划预算内外的差别,额度也十分合理。

但显然这家公司并未对融资的具体工具进行规范。

根据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中的规定“授权中央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和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很显然债券票据类的融资是必须经过董事会决策的,不可转授权董事长个人。假如董事长为了某个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采用债券票据的方式开展了融资,则会产生违规的风险。

当然,除了上述问题外,该企业在对董事长授权时,还存在违背了“授权不前置,前置不授权”的原则,这里就不再细说了。

问题2:担保类事项随意授权

企业在对担保类事项进行授权时,必须格外小心。

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中规定,授权企业“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制定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很多企业集团觉得,对内进行担保,本身就属于自己内部的事情,是向各所属企业、成员单位进行赋能的事情,而且考虑到自己作为上级有管控权,就容易在这些事上进行放松,将原本属于董事会的权限授予董事长,以求提升决策的效率。

但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例如企业将担保事项的授权规定为由董事长“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批准公司向成员单位提供单笔 1000万元以上至 5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事项。”就显然存在不合规的情况。

实际上,有关事项不仅是违规,更涉嫌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判决方面,也出现了重大的裁判规则转变,各位企业的董事长不可不察。

根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提出了:“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需要特别注意,这和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中,有关法律规定被视为管理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原则上均认为有效的逻辑完全不同。

因此,董事长一旦做出此类决策,要承担的责任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们讲,对董事长的授权一定要力求规范,这不仅是对公司的授权体系的要求,也同时是对董事长的保护。

问题3:投资类授权不看业务

投资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日常经营工作中最常见的决策事项。很多企业为了提升投资决策的效率,往往希望将一定额度下的投资决策权限授予董事长,这是十分合理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授权不能仅仅划定额度限制,还要充分考虑企业主业业务范围,才能确保合规。

例如另一家企业已经公开的《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中,就明确提出了,“根据公司管理实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一定额度以下境内和境外投资事项”。但这一授权,没有明确这些投资是否属于公司主业范围内。

我们再来看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清单》中特别指出,对于主业之外(限国资两类公司)、主业之内投资计划外的新增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变动超过10%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因此,如果要规范授权,这家企业就应当对董事长可以决定的投资事项进行限制,明确其权限为“一定额度以下的,主业内、投资计划额度内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才可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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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权限不可全权授予

除了上述涉及到国资委对董事会授权不可转授权的三类常见问题外,国有企业还需注意,《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属于董事会的权限一般不可全权授。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权限,除了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外,一共有10条。

其中“制订”“执行”类的共5条。对于这些董事会仅享有执行权,由股东会最终觉得的权限事项,例如制订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绝大多数企业的董事会根本不会,也无法授予董事长。最多就是授权董事长组织制订有关方案的职权等。

但对于剩下5条,由董事会“决定”“制定”和“负责”的事项,就需要在授权时特别小心。

问题4:法定权限授权过度

对于董事会“决定”和“制定”的5项事项,企业在开展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时,一定要注意尺度。

大多数企业认为,对于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当然是要由董事会进行决策,不能授权,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

但对于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这两项事项,部分企业认为可以授权给董事长决策的。因为考虑到公司运行实际,不可能每有一个管理机构的变更或者制度的产生、修订,就召集一次董事会进行表决。从决策效率的角度来看,这么想也没有错,但关键在于授权的落实和执行。

有的企业,选择了直接在《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中,将上述权限授予董事长,这么做显然授权过度。

因为部分内部机构的设置,比如一个关键研发机构;或者部分管理制度的修订,比如经理层管理办法、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等,显然涉及到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果可以由企业内部提案,董事长直接决定的话,会严重影响企业运行的稳定和管理的合规。

但如果不授权,显然就会遇见我们上文说到的影响决策效率的问题。

那么国有企业应当怎么做呢?这里我们给大家推荐一种比较好的授权方式,即采用排除式的规定,将有关授权规定为:“授权董事长在组织机构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职责进行调整;授权董事长审批不涉重大事项的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中不涉重大事项的实质修订内容”。这样就可以兼顾效率和规范,实现有效授权。

除了上述提到的权限外,董事会还有一个直接执行的权限,就是召集股东会会议。

之所以将这一权限单独列出来,是因为这一权限是否能够授予董事长,实际上还存在争议。但根据河南省高院2017豫民再226号判决来看,这一权限是可以授予董事长来执行的,因为《公司法》有关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只要在授权时没有违背公司管控原则,没有造成实质性冲突即可。

当然,很多企业或许认为这一权限看起来并不那么重要,大不了不授权就对了。但实际上,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长是否能够享有召集股东会的权限十分重要,往往涉及到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希望企业能够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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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董事长所获授职权不得转授

前面我们从行政规章、法律规定等规范角度说了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需要注意的4个常见问题。

而除了上述规范性的问题之外,我们还要从运行机制的角度再强调一个要点,就是对董事长授权后,董事长能不能将权限转授他人呢?答案是非常清晰明确的:不能! 

问题5:董事长不得转授职权

相信很多企业往往都会遇见这样的一种情况,遇见一些经营事项,需要董事长根据其被授予的职权进行履职和决策,但董事长可能很忙,或者出差在外,或者因为其它一些原因无法履职。

那么此时,根据公司法,当然就需要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权,如果公司没有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职,就需要其余全体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权。即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力或改选。

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这是董事长无法履职时,唯一的有效手段。企业千万不能自作主张,由董事长写一纸授权委托书,就把全部或者部分权限授权给任何一个人来履行,无论其是否为公司董事或高管,都不能这么做。

这里有一个来自最高法的经典案例。

案情其实十分简单,根据2019最高法民再35号判决,某公司董事长袁某某因无法履职,在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向上级股东派出的董事丁某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代为行使物资储备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权、保管公司公章印鉴并依法开展公司经营活动”。于是丁某某就代表公司和上级股东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官司一路打到最高院,最高院最终判定,丁某某无权代理履行董事长的职责,合同自始无效,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的损失。

这个案例是最高法的一个典型判例,明确了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力或者进行改选,而不能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职权。也就是说,属于董事长的权限,就必须董事长来亲自行使,不管是采用什么手段授权他人的,都不能作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所做出来的所有行为和决定,都和公司无关,需要自己承担责任。

当然我们知道,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几乎不会在这个事上有任何马虎,但为了确保授权的完全合规,我们也强烈建议企业在有关授权管理办法中明确载明董事长的权限不可再授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于董事会向董事长授权的五个要点问题,我们通过5个具体的实例向大家进行了说明,希望国有企业可以逐一对照检查,看自身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真正做到让董事会有效授权,让董事长放心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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