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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行动评估—党委前置研究,请纠正四大偏差

知风云:距离2022年结束还有一个来月的时间,起始于2020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也进入高质量收官阶段。

作者|知本咨询国企产权研究院 李劢

 编辑|亿亿 校对|阿苓

在“响铃交卷”前,各级国有企业纷纷结合自查评估情况,制定收官工作台账,抓紧时间,着力补短板、强弱项,积极追赶,产生后发优势,希望最终能交出一张漂亮的“答卷”,为本轮的改革行动画上圆满的句号。

众所周知,考试答卷时有“三怕”,“一怕”考点没复习全,“二怕”答卷没写名,“三怕”答卷时审错题。

对于参加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的“考生们”来说,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陆续印发的各指导性文件已经明确圈出考点范围,本轮“考试”也是实名认证,答卷“三怕”的前两怕自是不复存在,拉开考试差距的重点自然而然就集中在了能不能审对考题。

9月以来,根据国资委网站消息,国资委已经多次组织召开中央企业改革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考核实施方案专题视频培训会,旨在更好指导中央企业贯彻落实考核方案要求,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改革考核工作。

笔者在协助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落实相关要求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些细节之处很容易出现审题偏差。要说差之毫厘,会造成考核结果谬以千里有些夸张,但是多多少少会让“答卷”产生一些瑕疵,留下那么点子遗憾。

下面就先聊聊笔者遇到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相关的容易出现偏差的小细节。

2021年,各中央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基本都已经完成了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的制定和正式印发,达成了“解决有没有问题”的基础性要求。

但是笔者在协助查看一些清单的内容质量和实施效果时,发现以下问题比较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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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清单内容“差异化”的理解容易出现偏差

根据有关规定,各重要子企业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中的决策事项划分应当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可衡量的细化,避免出现一套模板从集团公司到各级子企业套用到底的情况。

个别企业在落实相关要求的时候,为了体现“上下不一般粗”,简单直接的做起了“减法”。

假设上级单位的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有60项,本企业的清单就在此基础上删删减减,最后剩下了55项,少的5项就成了差异化。

笔者认为,清单的细化也好、差异化也罢,应该是在保证清单内容完整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决策事项或细化金额区间,或区别实施对象,或分解管理流程,通过做“加法”来实现的。

在判断清单内容是否完整时,可以对标有关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的各指导性文件。

设立党委的独立法人单位,在制定清单时,原则上应当全面覆盖有关文件中列示的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做到不缺项、不漏项。

对于未设立党委,但是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独立法人单位的党支部(党总支),且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的,党支部(党总支)也应当对标有关文件,制定本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集体研究把关清单。

有人可能会问:我们企业本级没有发生诸如对外担保这类事项,也需要把该事项写入清单吗?笔者认为,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同国家制定法律法规的逻辑相同,既要结合实际情况,覆盖已发生的情形,又要有一定的预见性,未来一旦发生某些情形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有关文件列示的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做出决定的事项,相当于画出了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楚河汉界”,“界碑”自然是立得越全越好。

需要注意的是,非独立法人单位在制定清单的时候,反而应该要做减法,不应当出现类似“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订方案”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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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党委决定事项和前置研究讨论事项的边界理解有偏差

笔者发现,有些重要子企业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内容不完整,是因为党委决定事项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之间发生了交叉重叠、性质混淆,将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直接归入了决定事项的清单中。

比如涉及贯彻党的方针、落实中央部署相关事项时,容易出现两种情形造成前置事项清单缺项。

情形一,只在党委决定事项清单中,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的表述,在前置研究讨论清单中不提及有关内容。

情形二,有类似“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及进行贯彻落实部署”的描述,将党委决定范围内的事项和前置研究讨论范围内的事项直接混搭,然后笼统归入决定事项清单。

对于相关事项的描述和区分,笔者建议参考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指导性文件,对于涉及贯彻党的方针、落实中央部署相关事项,应当由党委(党组)决定时,该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表述为“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应当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时,该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的表述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者的侧重点不同,体现的党的功能定位和权责边界也不同,应当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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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党委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理解有偏差

笔者在查阅一些中央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综合权责清单时,发现以下2项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治理主体的决策事项的决定权容易归于党委,造成越位、错位。

1、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笔者认为,对于该事项,首先要区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组成情况。

对于未建立法人治理机制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基本是完全重合的,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由党委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是合情合理合规的。

但是对于已经建立了法人治理机制,实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各重要子企业来说,党委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班子已经是两套人马,成员并不是完全重叠,这就需要在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时区分党委能决定的范围了。

2、本企业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调整

该事项的问题实质和前述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一样,首先应当区分权责清单是否涉及其他治理主体,在党融入治理体系和其他治理主体不断交融的情况下,为确保各治理主体之间运转衔接顺畅,包含党委、股东(大)会(或股东)、董事会、总经理(经理层)的多单一表的多治理主体综合权责清单逐渐被各级企业所应用,对于此类清单,不应由党委直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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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清单的执行、评估和调整理解有偏差

本次考核提出了要严格按照前置事项清单要求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的要求,笔者发现,一些重要子企业在实际按照前置事项清单要求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时,除了清单内明确列示的事项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对于一些不在清单内的决策事项或者归类相对模糊的事项、拿不准的事项,也提交党委审议,以避免出现“应前置未前置”的情形。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对要求的理解偏差,该要求一是要做到清单内事项应前置的必须履行前置程序,二是要做到不应前置的事项不履行前置程序,要坚持党的领导,但是要避免把企业党委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笔者还发现,一些重要子企业触发调整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的契机,多为中共中央、国资委、集团公司等下发了关于党融入治理的新的要求,尚未形成对清单的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即使是开展评估,也更侧重对清单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总结,对于清单本身的内容质量以及实施效果的关注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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