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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案怎么避免“重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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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中长期激励工具非常丰富,为国企设计实施中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较大的政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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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灵活应用各类中长期激励方式的导向,很多国有企业为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往往希望多种激励工具组合应用,但面临的直接挑战就是重复激励的问题。

 

那么,针对中长期激励机制实施过程中,政策对防止重复激励有哪些明确的政策要求呢?如何有效避免重复激励的问题呢?如何进行有效合规进行激励组合呢?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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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避免重复激励的主要政策要求

 

 

1、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政策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企业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该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两个方面有关重复激励的要求,一是针对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的,政策中提到的有关项目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或合作实施方式实施项目分红的,对项目相关人员只能开展一种且一次激励,以项目为界定标准,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允许再以该项目为标的对其进行激励,即同一项目同一激励对象只能组合一次;二是针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以5年时间为界定标准,5年内不允许对上一5年参与股权激励的对象再次实施股权激励。换句话而言,实现股权激励达到5年外,才有可能对已经参与股权激励的对象再次实施股权激励。

 

2、在三部门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中第7问回答提出:

 

“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与《办法》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自主择一实施,不可以同时开展。主要考虑,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政策实质是允许员工购买企业股权,与《办法》股权激励的标的来源是一致的,即都是企业股权。因此,企业可按照自身发展要求和发展战略,实施不同的政策,但不可以同时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和股权激励,避免重复激励。”

 

我们理解,该回答有两层含义:一是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不能同时开展,以避免重复激励;二是结合股权激励有关5年内不允许对同一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的规定,有两个可以探讨的空间,5年内可以探索针对未参与激励的对象追加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5年期满后,可以探索再次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当然,这些探索的空间是以仍满足政策中其他方面的政策规定要求为前提的。

 

3、《“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国企改办发〔2021〕1号)文件中提出:

 

“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不在同期对同一对象开展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

 

参照有关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避免重复激励的问答,我们可以理解,超额利润分享与岗位分红激励的标的来源是一致的,都是企业利润,同期对同一激励对象实施确实存在重复激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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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有效避免重复激励的问题

 

 

从已经明确的有关避免重复激励的政策要求看,产生重复激励的问题是有干规律可循的,即有三个关键要素同时组合时,一般会产生重复激励的问题。哪三个因素呢?一是同一周期;二是同一激励标的;二是同一激励对象。

 

即在同一周期内,对同一激励对象实施激励标的一致的多种激励方式时就会产生重复激励的问题。

 

由此,结合政策中已经明确的避免重复激励的要求,按照三个关键要素同时组合的情形,我们认为,至少以下几种情形会产生重复激励问题,国企在组合使用激励工具时应注意:

 

1.以企业股权为激励标的来源时,不能在同一激励周期内对同一激励对象组合开展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跟投机制中任意两种。

 

2.以企业利润为激励标的来源时,不能在同一激励周期内对同一激励对象组合开展岗位分红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3.以企业利润整体为最终激励标的来源时,不能在同一激励周期内对同一激励对象组合开展员工持股、股权激励、跟投机制、岗位分红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中任意两种。(虽然直接激励标的来源有差异,但最终均为企业利润整体,激励对象范围基本一致)

 

4.以项目股权或收益为激励标的来源时,对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或项目公司只能采取项目分红或跟投机制其中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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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有效组合应用中长期激励方式

 

 

鉴于同一周期、同一激励标的、同一激励对象三个关键要素同时组合时实施多种激励方式会产生重复激励的问题,在有效避免重复激励情况下,以兼顾组合激励的合规性和激励性为目标,会有哪些中长期激励的组合方式呢?

 

1、总分搭配,激励标的来源不一致。对同一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岗位分红或超额利润分享任意一种的同时,并不影响企业在内部选择项目开展项目分红或跟投机制。

 

2、错期搭配,激励周期不一致。对同一企业已经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岗位分红或超额利润分享任意一种的,在已经实施激励方式激励周期期满或结束后,并不影响该企业对满足条件的核心员工再次实施同一激励方式。

 

3、平行搭配,激励标的来源不一致。对同一激励对象参与某一项目分红或跟投机制的,并不影响其同时参与其他项目分红或跟投机制。

 

4、差异搭配,激励对象不一致。针对某一项目已经实施项目分红或跟投机制任意一种期间,并不影响满足条件的新进或未参与激励的核心员工参与同一项目对应激励机制。

 

以上就结合政策明确要求以及可能产生重复激励的情况进行了初步说明,并提出了一些激励组合的基本情形,但在实际设计实施组合中长期激励机制过程中还会产生更多可能的情况,建议可把握以下几个原则判断并创新探索:

 

一是严格满足政策要求,即相关政策中已经明确不允许同时实施激励工具规定的,要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

 

二是严守国有资产流失底线,即无论采取何种激励组合,都不能因组合激励工具造成激励额度超过增量收益水平的情况,或实施激励后不及企业正常的业绩增长水平;

 

二是严防激励过度问题,即组合激励需兼顾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不能因组合激励损害全体职工权益,同时,不能超过同类行业同类岗位人员激励水平,导致激励过度问题。

 

总之,用好用足中长期激励工具,要严格以政策要求为依据,以激动活力为目标可以创新组合激励方式,但仍须守底线、离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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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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