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董事该不该考核?该如何考核?
作者:国企治理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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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代表股东同时在企业任实职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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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代表股东但只是兼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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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代表特定人群的董事
《公司法》说的很明白,“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董事会和董事的评价包括年度评价和任期综合评价”,“董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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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核心是对董事履职行为的评价,履职行为可以包括独立性、客观性、勤勉性、廉洁性。 -
评价周期:包括了年度和任期两种。 -
评价方式:采用多维度评价,最终加权计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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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推动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投资方面 -
制定和推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策略制定和实施控制方面 -
推动股权架构和内部治理结构有效方面 -
与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方面 -
推动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方面 -
推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关系按规定执行方面 -
落实监管意见方面
比如,该办法规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除履行董事监事一般职责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其他职责。” 对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应当从银行保险机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维护银行保险机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全体股东。”
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讨论事项,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任以及薪酬、财务报告真实性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积极发挥自身对经营管理较为熟悉的优势,从银行保险机构的长远利益出发,推动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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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任职的董事长、专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除执行董事职责考核外,还需要按照任期制契约化要求,全面履行经营业绩责任考核。 -
股东派任兼职董事、外部董事采用董事行为考核方式,进行多维度打分评价。 -
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采用向股东大会或者职代会述职的考核评价方式展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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