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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利润分享”的“利润”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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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斌(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知本咨询首席国企改革专家)

编辑|亿亿

 

《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作为国企进一步深化中长期激励改革的最新政策工具,在新年刚一落地,就引发很多企业朋友的高度关注。

 

一些企业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一些企业反复研读、深入思考,继续用足用好国企改革政策工具的能量进一步汇聚,值得点赞、叫好!

 

不过,如果大家把这个指引政策的内容深入研读几遍,就能体会到,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实施落地其实并不如想象的简单。

 

或者说,这件事,刚开始感觉是特别容易的,“不就是把企业的财务搞清楚,每年如果实际利润超过了目标,我们就设定一个比例来激励员工嘛?这要比员工持股这类股权激励工具的应用简单多了…”但是,如果您深入思考实施落地细节的时候,可能会发现仍有不少需要解决的概念和方法问题!

 

这其中,可能需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是: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当中的这个“利润”到底是什么呢?怎么界定呢?”

 

之所以说这是首要问题,是因为如果“利润”边界没搞清楚,那么企业实施激励的目标导向就不清楚,超额利润就没法准确得出,甚至利润这个基础指标的财务统计都会出偏差。

 

因而,我们今天就首先来理一理“利润”这个词。

 

抛砖引玉,帮助大家深入触摸一下在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中的“利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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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体利润还是合并利润?

 

 

国有企业当中的很多成员,都已经发展成为多投资层级、多业务类型、多级法人组织的大中型企业或者集团公司。

 

那么,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就出现了单体企业利润和集团合并报表利润的两个口径。

 

怎么在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设计实施过程中理解和区分?

 

解答这个问题,要从两个层面进行。

 

第一个层面,《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是以市场导向、增量激励为基本原则的激励工具,所以主要的激励对象是直接创造利润增量的企业一线组织单元,对于没有经营职能,不直接从事业务,只有管理职能部门的控股型集团母公司来说,是不适合直接开展超额利润分享的。

 

所以,对于这样的母公司,其单体母公司报表如果没有直接创造的经营利润,那么并不建议采用包括了很多下属投资企业经营业绩的合并报表利润展开超额利润分享。

 

第二个层面,如果一家国有企业从事经营业务,也有很多下属投资子公司,就像很多国有上市公司一样,那么单体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的区分使用,总体标准我们认为是这样的:

 

  •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如果针对具体的下属企业进行设计实施,就要采用这家企业的单体会计利润为基础。
     
  •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如果是针对多层级经营性集团公司整体来设计实施,那么集团公司这个组织层次应用合并利润数据更适当。
     
  • 同时,如果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要覆盖多个层次、多个业务线条,建议在不同的组织单元采用差异化的利润确定口径,以真正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基本原则。
 
总之,无论企业最终采用单体报表利润还是合并报表利润,都要和激励对象的价值贡献直接绑定,这样才能实现激励到位、精准有效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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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公司利润还是分公司利润?
 
 
《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指出,激励对象为“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这条规定充分说明了本激励工具需要向一线倾斜、向关键岗位倾斜、向价值创造者倾斜。
 
对于国有企业权益激励工具来说,公司需要有清晰的产权作为保证,才能界定股权和确认股权价值,所以实施的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
 
对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这种现金类中长期激励工具,是不是必须使用在企业法人层面?分公司、事业部这样的经营组织能不能采纳使用呢?
 
从政策和实践两个维度来看,我们认为都是可行的。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从近些年国企改革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在这些已经局部展开的案例中,很多企业都把实施的重点放在包括分公司和事业部在内的一线基层经营单元当中,因为这些组织才是直接创造价值的。
 
从会计核算来说,如果一家国有企业下属的分公司或者事业部成为单独会计主体,实现独立财务核算,出具分公司或者事业部的财务报表,并且展开年度财务审计,分公司或者事业部就基本具备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条件。
 
当然,分公司或者事业部可以作为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单元,但是却不能独立设计这个机制,因为它没有完善的治理结构,所以必须由其上级公司整体设计、具体实施,这也是在《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中提出,实施企业条件之一是“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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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总额、净利润还是归母利润?
 
 
《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中,有这么一句描述:“企业设定目标利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利润总额、净利润、归母净利润等指标”。
 
读者看到此处,不免有一个问题出来,“什么时候用利润总额呢?”,“在哪些情况下选择净利润或者归母净利润呢?”
 
先简单一句话说说总体原则:
 
那就是当超额利润分享是针对单体企业,使用单体会计报表的时候,采用利润总额较为适合;当针对一个大中型多级法人企业,必须采用合并报表口径的时候,采用净利润或者归母净利润更为妥当!
 
进一步解释一下。
 
单体企业用利润总额,是因为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操作是计入工资总额和人工成本的,所以需要在这家企业年度所得税计算前进行完成。
 
同时利润总额可以直接的衡量出企业各个单元的价值创造能力,是一个有效的标尺。
 
当一家大中型企业采用合并会计报表计算超额利润时候,很多情况下采用净利润或者归母净利润指标就更可行。
 
这是因为虽然可以将下属企业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金额都合并上来,但是超额利润分享是要实实在在拿出一部分来激励员工的,对于母公司来说,子公司创造的利润必须要全额缴纳所得税后,才能变成母公司的增量收益,才可能进行增量分配,所以这个时候,合并净利润口径就显得更好一些。
 
如此推理,如果一家大中型企业的下属子公司里面有不少合资型、多元股东型的投资企业,那么国有股东能够用于支配的增量收益,就不只是下属企业的净利润,而要进一步扣减其他股东的收益部分,最后以归母净利润为衡量依据。
 
因而,利润总额、净利润、归母净利润这几个参考指标,企业在设计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时,需要根据公司组织架构和会计核算特点,因企施策、适当选择,这也是《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的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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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利润还是规划利润?
 
 
第五个问题,是关于利润这个指标确定原则的。
 
《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中规定,分成三个步骤完成机制的实施落地工作。
 
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进行对未来三年激励期的规划利润目标设定,在《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中进行当年目标利润的设定。
 
这两个步骤中都涉及目标利润设定,那么它们需要什么样的关系呢?这个问题的答案,从三个角度展开。
 
第一,规划可行。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确定的三年发展规划和对应财务目标,不能天方夜谭,必须实实在在可以执行落地,并且具有完成的资源保障,真正可行。
 
这就需要企业全面分析之前三年的经营情况、现有的资源能力和未来的业务前景,在满足股东战略目标整体要求的条件下,科学测算出未来三年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目标。
 
第二,年度优化。《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规定在每年年初确定当年企业目标利润,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企业根据年度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经营策略,进而优化财务目标的空间。
 
年度目标利润的确定,是在三年规划值基础上进行的优化调整,可以保持一致,也可以适度加快后者适当迟后,但不能另起炉灶,和规划目标南辕北辙。
 
第三,合理解释。当三年规划目标利润和年度目标利润出现差异时,企业需要充分说明变化的原因和理由。
 
这项工作看似优点繁琐,但却很必要,这其实是一种论证和思考的过程,能够保证目标利润确定这个核心工作更具科学性,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所以,关于年度利润和规划利润的关系,可以简单归纳为:
 
先长后短,先有后优,保持方向,合理调整。
 
好了,以上我们讨论了各位朋友在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之初,可能困惑的几个相关概念问题:
 
  • 单体利润还是合并利润
  • 子公司利润还是分公司利润
  • 利润总额、净利润还是归母利润
  • 年度利润还是规划利润

 

期待广大国有企业在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过程中,都能深入理解,全面掌握,让这项中长期激励工具发挥重要作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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