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招:股权流转与退出,这些要点需注意

知风云:相信大家都已经非常熟悉,我们在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股权类激励的时候都会使用员工持股平台作为我们股权的载体,那在实施股权类的激励后,企业通常会面对一个非常现实而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规范和管理股权的流转和退出,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作一次深入探讨。
曾经轰动一时的美团员工期权保卫战,因双方在离职后的期权行权问题上出现了较大分歧,导致原美团员工与美团之间深陷长达数年之久的法律纠纷,几经波折,不仅没有产生预想的激励效果,反而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对美团良好的公众形象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这里,我们不做评价,仅针对这个事件去思考,我们如何才能用好股权类激励的工具帮助公司长远发展、聚拢人才、调动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与员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激励初衷,真正实现各方共赢?
我们认为股权类激励工具无论在开始实施时描绘多么美好的蓝图,如果不能在方案设计之初提前想好股权流转和退出通道,难免都会让股权类激励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是出现难以预估的负面效应,尤其是我们国有企业实施股权类激励,对股权流转和退出更要设计的巧妙,将可能出现的各种可能情况想在前面,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实现顺利退出。
根据知本咨询的经验,我们总结了股权类激励流转和退出机制设计的三个基本原则:
1.效率与公平一致原则
在股权流转和退出时,我们以遵循股权创造价值的高效率为原则,退出机制要充分和持股员工的个人绩效挂钩,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将个人发展与公司事业通过股权纽带紧紧绑定在一起,以最高的效率推动公司业绩增长,实现优胜劣汰。
又要避免出现搭股权便车或者上车后躺平的现象出现,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维护公平正向的持股环境。
2.合理与合法兼顾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我们要尽量考虑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情况,做到退出合理,既要避免因一刀切而产生的退出难,又要避免退出条件设定的过于宽松而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多的去考虑各种退出情况,分情况设置退出规则。
3.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
激励与约束对等是贯穿在整个激励实施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原则,尤其是在股权退出的环节,我们应更加关注激励与约束对等。
在设置流转退出机制时我们既要防止激励对象为了在锁定期后迅速离职变现而在激励期内做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透支公司未来发展的短期行为,又要避免过多的考虑股权的安全性而丧失激励效果的问题产生。
看了这三个原则后我们对流转退出好像确实有些了解,但是如何操作是不是还是一头雾水,各位改革专家别急,我们一层一层剥解。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我们应用最多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都是如何规定流转与退出的。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中规定:
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
(二)因供调离本企业的,取得的股权应当在半年内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与实际出资成本孰高的原则返还本人。

《关于国有控股股东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中规定: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从政策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三个信息:
①同一时间段内股权流转退出可能因退出动因不同而出现不同的股权交易数量和多种股权价格。
②在锁定期内,持股人无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退出,政策都给出了明确的价格依据。
③在锁定期外,政策未明确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依据。

无论哪种方式退出我们首先要解决在同一时间内可能出现的不同的股权交易数量和多种股权价格问题。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个交易主体,削平数量差和价格差后才可能实现顺畅的流转退出。
明确交易主体
首先我们要明确交易主体。因持股平台的特殊性,在一交易时间内,股权买卖的数量和价格很可能并不相同,这样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股权流转时,持股平台需要充当交易主体,即股权交易的各方均需与持股平台进行交易。
持股平台作为交易主体需设置实际的股权载体,交易平台持股推荐以下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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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由第三方的基金公司作为LP,买卖双方均与此LP为纽带进行流转,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并由交易人承担交易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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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纽带进行流转,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流转部分的股权管理费且不参与此部分股权分红,分红所得计入持股平台的运营资金中。
此两种方法都可以明确我们的交易主体,解决流转股权的数量差和价格差。
扫清股权流转与退出的机制障碍后,我们便可着手操作股权流转和退出。
从股权类激励的整个实施过程来看,流转与退出主要发生在两个时间段,一个是在锁定期内退出,一个是在锁定期外退出。
锁定期内流转退出
对于锁定期内退出,政策比较明朗,对退出的情形给出了具体的描述,但是我们认为这还不够,根据效率与公平原则,我们还要考虑,在锁定期内是否会有一些搭便车不务实的员工出现,对于这种情况的我们要在方案设定之初给出处理方式,维护激励的效率和公平性。
如持股员工在锁定期内岗位或职级下调,持股委员会需根据岗位变动情况重新核定其个人的持股额度,并调减其持股数量。
对于持股员工当年考核仅为合格或不合格,我们可以在考核当年扣除这部分员工的一部分或全部股权分红,以示惩戒;如员工连续2年考核结果仅为合格或不合格,持股委员会则有权调减其持股数量。
以上两种情况,对于调减的股权要按照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计算价格退还本人。
可能有朋友会问,表现不好的时候我们要调减股权,在锁定期表现优异或升职了,是不是可以调增股权。
这里我们要澄清一下,设置这样的流转退出机制最主要的是为了防止持股员工进入持股平台后出现一劳永逸的想法,以达到惩戒劣币为目的,同时也是为了增加持股平台的流动性,使员工手中的股权真正的起到激励作用。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需要引起重视的,在锁定期内如果公司成功上市,我们需要在满足上市公司锁定期和激励锁定期后才能流转退出,在这期间我们需要同时遵守激励政策和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公司上市锁定期内原则上股权不得流转退出,但因特殊情况确需流转退出时,务必遵守“闭环原则”,股权流转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转让价格可自行协商,当协商不成时,则由持股平台作为交易主体以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值计算价格代为接收流转股权。
对于此种情况,持股人原始的持股价格和二级市场股价必然有较大的价差,如直接以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值要求员工退出,一方面,会让退出方产生极大的心理抵触,另一方面,接收方额外获得的股权所产生的价值背离了激励的初衷,从而产生不稳定因素。
所以从合理与合法兼顾原则角度来看,这个时间节点退出时优先选择双方协商转让价格更有利于工作的推进。
锁定期外流转退出
对于锁定期外退出,则是萦绕在很多企业面前的难题。在锁定期外,股权可在持股人与符合持股要求的员工间进行流转。
这时,我们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交易价格的计算体系来支持我们进行股权流转和退出。
因为是锁定期外退出,这说明参与持股的激励对象都圆满的完成了激励方案中的规定任务。
根据合理与合法兼顾原则,持股平台成员进入与正常退出时要尽可能保证交易基准值的一致性,以同一基准值为依据,既实现了公司和持股人的双赢,又避免了交易中出现的每股价差,更有利于股权的顺利流转,也最大程度的减少了持股平台的资金管理成本。
我们选取公司最近一期的净资产评估值与这期间增加的净资产值之和为交易基准值。
一是退出成员在进入持股平台之初采用的是净资产评估值,叠加近几年的净资产增加值可以较为准确的反映持股员工手中的股权增值程度;
二是公司可不必因新成员进入持股平台而每年请专业机构做资产评估,既减少了持股平台的运营成本又具有可操作性。
交易基准值和交易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交易基准值=公司最近一期的净资产评估值+(本次窗口期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净资产评估报告所在年份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交易价格=交易基准值*员工间接持股比例。
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价格与持股平台在窗口期内按照约定的规则进行交易即可。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公司使用的净资产评估报告是有适用条件的:
①评估报告的时限在36个月内;
②评估报告时限内公司未发生因资产重组等非经营性因素导致的净资产变化。
对于适用条件外的情况,公司需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重新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评估所需的费用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由持股平台和持股人协商确定分担方式和分担额度。
对于同一时间内出现较大数量的持股人股权出售,而员工持股平台及意向持股人又无法完全承接时,其股权可转让给国有股东,但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股权在锁定期内和锁定期外流转与退出可能发生情况在这里都做了详细的剖析。希望通过今天的讨论,给广大的朋友提供一种股权流转与退出的思路,解决一部分困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