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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5个高频问题

三年行动评估问效,在春暖花开的三月,即将鸣哨。这其中,如何通过清单方式做好党组织前置研究的制度规范,是重要一部分。

文| 知本咨询国企治理与管控研究院

 

过去两年多来,随着国企不断深入认知和理解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的模式和方法,随着国企改革政策持续出台,大家对于党组织怎么在董事会和经理层之前进行前置讨论研究,已经有了更为清晰的图景,很多企业也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照猫画虎出台了自己的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

 

从考核任务指标上,实现了从0到1、从无到有的跨越,基本完成任务,值得庆贺。

 

但是距离从有到好、从好到优的更高目标,还有不少距离。

 

特别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制定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时一些共性问题,值得认真分析,避免走弯路。

 

今天就选择其中高频问题五个,与大家做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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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1:不能区分“两类权利”

 

 

目前,很多中央企业下属子企业制定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基本是依据《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事项清单示范文本(试行)》等政策要求,通过进一步整合细化形成的。

 

各个地方的国企集团,也根据本省出台的清单类指引政策完善自己的清单内容。

 

这样制定的清单,总体上与政策要求保持高度一致,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一些企业忽视了一点,那就是从党组织的功能来看,并不是所有事项都需要出具研究意见后,再经过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

 

党组织对于若干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是具有决定权的。

 

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列示的内容,反映的是党组织的另一类权利,即把关权。要清晰的定位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内容构成,不要搞错了位,更不要把清单变成“大烩菜”。

 

这个错误要避免,首先要把党组织具有决定权事项一一明确,然后再通过排除法,制定党组织前置研究把关的事项清单。

 

决定权事项不多,只有四类,分别是:

 

第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第二,企业组织、人才建设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企业党建工作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事项。

第四,涉及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业文化等思想文化导向的事项。

 

明确区分党组织决定权和把关权两类权利,是正确制定前置研究事项清单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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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2:利用“其他”事项随意扩大研究内容

 

 

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到底应该有多少项?

 

这个问题大家都关心。

 

标准答案在《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里,在其中第十五条进行了六类事项的明确规定,这是所有国企制定前置研究事项清单的基本依据。

 

这六类事项是:

 

  •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 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 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 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 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 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对于这六项内容的前五项,大家是没有什么理解歧义的,问题经常出现在第六项,“其他”应该讨论的问题。

 

有一位国企朋友给我讲,“老师,你说的这个内容我们清楚,只不过你看这前五项内容,战略性问题、方向性问题、重大制度性问题,我们这里一般都没有,现在我们党委前置讨论的,都是很现实、很具体的经营问题。我觉得也没错啊,你看,你这里列的第六项,不就是其他吗?我们公司的前置研究事项,都可以放在其他类里面”。

 

这个例子,可能并非个案。

 

一些国企治理机构,无论是出于对前置研究把关内容理解的误区,还是出于为自己免责的考虑,愿意把更多的具体经营管理事项一股脑都放到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当中来,这样至少心里感觉更稳妥一些。

 

不过,这种做法肯定不是制定这个清单政策的出发点。

 

那么,怎么办才能就纠正利用其它事项随意扩大前置研究的导向误区呢?

 

我们认为,北京市相关政策提出,要在正面清单制定的同时,再同步出台一个不属于党组织前置研究范围的负面清单,两个相互对应,那就能比较好的解决这个随意扩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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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3:授权事项继续前置研究

 

 

授权不前置,前置不授权。

 

这是授权和前置研究关系的基本判断。

 

落实董事会职权,同时依法保障经理层行权履职,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建设的重要内容。

 

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关联性问题,如果一个决策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授权给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了,那么这个时候还需不需要召开党委班子前置研究讨论的会议呢?

 

在一些企业的实践中,依然把类似事项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依次进行党委前置研究,结果是董事会的授权就没法真正落实。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党组织前置研究应该分步做好两件工作:

 

第一步,党组织要认真严格讨论董事会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的方案,提出意见并防止过度授权;

 

第二步,在已经决策批准授权给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事项,不再进行前置讨论研究。

 

所以,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应该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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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4:党支部前置研究不规范

 

 

对于大量基层和一线的国企来说,党的基层组织达不到党委级别,很多是以党支部的形式出现的,这就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党支部能不能进行前置研究?

 

怎么样合规开展这项工作呢?

 

一些基层企业出于便利工作的考虑,在上级组织要求下,也参照党委(党组)进行前置研究的模式,制定了本企业党支部的前置研究事项清单。

 

这样的做法对不对呢?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说明,“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这项规定已经说明了几个核心意思:

 

第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党支部是可以前置研究把关的,自然可以有前置事项清单。

 

第二,党支部要满足的三个前提条件是,属于独立法人并且没有更高的党组织,决策中涉及人财物重大事项,完成了双向进入和交叉任职。

 

所以说,一家国企党支部如果希望制定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就要先把这些条件过一过,看看是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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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5:清单事项相互割裂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的主体比较多,厘清党组织、董事会、经营层的权限界面,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各自范围,又相互直接关联。

 

一些企业在制定党组织前置研究清单时,只是参考了几个兄弟单位的模板,同时学习了政策文件上的规定,就依葫芦画瓢,给自己描出一个文件蓝图。

 

同样,董办在制定董事会权限事项清单时,也是依据类似的方法,独立搞出了一套。

 

这样,同时出台的几个权责清单,相互口径不一,基本没法咬合,运转起来肯定没法顺畅。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我们建议所有的各项清单,要统一从一个总体事项流程总表中产生,这个清单就是“三重一大”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到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各个治理主体,同时也包括战略、人力、财务、资产、法律、各家子企业等各个内部主要业务负责单位,一个好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和流程总表,可以演化抽离出各种清单,而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以上,我们结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评估要求,对于党组织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容易出现的五种问题进行了分别描述,希望您的企业可以一一对照,如果有类似情况,请及时修改,持续优化。图片

 

编辑/亿亿   校对/阿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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