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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激励约束机制与创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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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关哲(知本咨询国企创新研究院院长、国企战略及对标资深专家、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 

 
导言

7月8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时期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以及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指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完善员工跟投机制,稳慎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实施员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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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投资是科创企业发展的推进器

 
 
近年来,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而创业投资则在科技成果迈向市场、实现有效转化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推进器作用。
 
一般来说,科技创新成果从技术研发到推向市场,实现经济效益,如果采用科技创业公司的形式,需要经历6个阶段,在不同阶段,相应资金需求与资金来源,也具有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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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基础研究阶段,其核心是对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需要的关键技术进行研究。
 
这类研究常常是在大学实验室、政府资助的研究中心或大企业的研发中心完成的。
 
相对而言,这一阶段,所需要的资金较少,且往往来自于政府奖励或补贴,以及部分大企业的公益投入。
 
第二阶段,应用研究阶段,需要开发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原型。
 
而为了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原型,则往往需要购买原材料或租借、购买用于制造原型的设备。
 
所以相比基础研究而言,应用研究不仅需要研发经费,还需要一定开发材料和设备费用,但由于很多企业中的应用研究,都是依托于原有资源,所以这一阶段资金需求依旧不高,同时其来源一般是企业的研发投入。
 
第三阶段,创业转化阶段,形成商业计划书,建立高新技术企业。
 
这一阶段开始,科技创新成果走出了实验室,除了自主实施、转让实施之外,很多企业也选择通过组建科技创新公司的方式,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在提升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热情的同时,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汇聚更多的外部资源力量。
 
从这一阶段开始,由于需要对各种生产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和试生产,以便使科技成果创业企业尽快达到涉及的规模产能,就需要大量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采购,相应资金需求从而大幅增加。
 
也是从这一阶段开始,社会资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的进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此前有研究表明,科技创新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引入创业投资,对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影响具有明显差异。
 
如果科技创新企业能够在发展初期就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未来的创新能力增长,将明显高于进入扩张、甚至成熟阶段才引入创业投资的企业创新能力增长。
 
创业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推进器作用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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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上市可解决募资难题

 
 

1.国有创投机构的募资难题

 
一直以来,国有创投机构都是我国创业投资的重要力量,承担着引导社会资本、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等重要职责,但国有创投机构自身发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最为核心的一条就是募资难题。
 
充足的投资资金是所有投资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创投资金主要来源于母基金、引导基金、产业资金、财富管理机构及高净值个人。
 
国有创投在承担母基金、引导基金时候,通常是市场化创投机构追逐的募集对象,国有创投机构也乐于向已募集到其余资金并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特定出资,以资引资。
 
但反过来,当国有创投机构向其他机构募资时,却面临诸多难题:
 
一是国有创投机构因被贴上扶持经济发展而不完全追求经济效益的标签,募民营机构或高净值个人的资金非常困难;
 
二是向国有母基金或引导资金募资比例有限制,一般不超过20%,最多不超过50%;
 
三是国有创投机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没法评估确认并让渡合理利益给合作方,不利于引入合作资金来源。
 
所以总体来看,以往国有创投机构很难通过外部市场凑齐基金盘子,通常是以自有资金兜底,资金放大作用不明显。
 
而资金规模受限,则将进一步使国有创投机构难以通过组合投资的方式分散市场风险,也无法通过不同阶段项目投资组合,实现滚动发展和高效运作,缺乏抗风险能力的同时,也难以对科技创新企业发挥应有的支持作用。
 

2.国有创投机构的上市优势

 
通过上市,国有创投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往的募资难题,同时由于国有属性,反而可以避免了一些投机性投资机构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在全球资本市场,创投机构上市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7年开始,就有如黑石、KKR、凯雷等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相继上市。
 
而在国内,创投机构也早已开始探索上市的可能性,2015年前后的新三板市场曾掀起私募股权机构的挂牌热潮。
 
彼时如九鼎投资、中科招商、同创伟业、硅谷天堂、天图投资等纷纷在新三板市场挂牌,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他们的品牌知名度,并通过新三板市场不同程度的获得了融资和更多的投资机会。
 
但与此同时,其中部分机构的不规范运作给行业和市场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导致证监会紧急叫停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新三板的挂牌。
 
与之相比,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目标更加明确、投资管理更加规范、投资退出机制更加有效。
 
以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中国国新控股有限公司主导设立的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为例。
 
第一,国投基金的投资目标十分明确。
 
设立之初就明确了基金将紧紧围绕国家“十三五”规划和《中国制造二〇二五》的实施,以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行业的核心、关键技术的突破及其产业化为重点,大力开发和投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项目,并积极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的合作,实现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要积极支持小微企业的创新以及新业态发展、商业模式创新,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同时,依据投资项目的相关性,国投基金主要锁定在五大类投资标的。
 
包括投资央企直接或者间接持股的全资或者控股企业,与央企共同投资并购境内外企业,央企未参与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的境内外投资并购项目,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境内外企业的全部或者控股股权等。
 
第二,国投基金的投资管理较为科学。
 
基金以大中项目投资为主,适当兼顾投资金额较小但战略意义较大的项目投资。
 
同时,基金以并购创新企业作为支持央企创新的主要途径,采取自主开发、主导项目投资作为主要业务模式,从严控制未产业化特别是处于研发初级阶段的技术创新项目所占比重。
 
针对不同项目类型设定不同业绩考核的标准。第一类中央企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项目,该支基金将“良好回报”的标准调低,即低于一般私募股权投资的水平门槛收益率。
 
第二类,央企以外其他企业的不属于“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的项目,以风险基金的净利润计算IRR不低于8%为考核基准。
 
第三类,央企以外其他企业的“技术创新、产业升级”项目,考核基准取以上两个基准的中间值,即净利润计算IRR不低于7%。
 
第三,国投基金在投资退出方面更为可控。
 
作为基金运作的最后环节,退出机制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基金的运作活力。
 
总体而言,国投基金的投资退出方式依照首次公开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和回购退出的流程进行。
 
但国投基金的特殊之处在于,基本主要投资央企项目,从而可以更多借助央企收购的方式来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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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企改革进一步提升国有创投机构活力

 
 
另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广州的“实施意见”中,还明确提出,要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指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完善员工跟投机制,稳慎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实施员工持股。
 
这是在本轮国企改革背景下,对国有创投机构的另一大助力。
 
以国内创投圈的“黄埔军校”,地处深圳这个先行示范区的深创投为例,通过在国企改革领域不断的机制探索,在有效培养人才的同时,更有效的留住了人才,用好了人才,提升了企业活力。
 
第一是收益分享机制。
 
成立之初,深圳市国资委参照创投行业的国际惯例,支持深创投建立起了有别于传统国企的激励机制:净利润的8%奖励给全体员工,项目净收益的2% 奖励给项目团队。
 
通过这一较为领先的激励机制,公司吸引到一大批高素质专业人才。
 
然而,随着行业发展,近年来这一机制在业内已显落后。
 
2016年深创投对这一激励机制又进行了优化:净利润奖励比例提高到10%,项目净收益奖励比例提高到4%。
 
第二是超额奖励机制。
 
一方面,深创投经国资委批准,规定在当年净利润高于平均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时,超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给予高管奖励。
 
同时,深创投每年会对全体员工进行评优评先,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团队及优秀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是员工持股机制。
 
2017年,深创投搭建了持股平台南山红土管理公司,深创投持股70%,深创投员工持股30%。
 
第四是项目跟投机制。
 
深创投建立了强制跟投与主动跟投机制,即在高管层面,对投委会表决通过的所有投资项目,要求高管强制跟投,除非其在投委会上投反对票;在投资经理层面,每个通过投委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投资经理团队成员,要求进行强制跟投。
 
在建立强制跟投制度的同时,深创投也制定了自愿跟投制度。
 
第五是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包括实行全体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全体员工双向选择;构建市场化的职级管理体系,建立多轨道的职业发展通道,明确人才选拔与晋升标准;实行考核市场化,打破平均主义,激励约束并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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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科技金融机构发展前景可期待

 
 
今年年初,深圳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深圳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国企改革与创业投资领域的试验田和风向标,深圳的这一制度安排,被视为打响了探索创投机构上市的第一枪。
 
如今,继深圳之后,广州更抢先一步,正式发文,鼓励创投公司上市,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改革,为探索创投机构上市正式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未来,必将有更多的省市地方,乃至中央支持政策出台。
 
各大国企、央企如何把握好这一契机,推动企业的科技孵化平台与投资基金的上市发展,从而撬动更多资源,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是当前应该尽快深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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