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风云:2024新年伊始,国企改革深化的汽笛就再次吹响。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1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意见”),这是在国有资本监管领域的重要新举措,需要我们深入理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本质是什么?这种预算管理制度和每家国企有什么密切关系?企业的朋友们,怎么领悟和执行这项制度呢?
知本咨询根据粗浅的认知,就此梳理了几个要点问题,提供些帮助。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个完整概念,从最初提出到现在,正好三十年。
国家要执行这项制度,是要在
一个关键的领域,找到最适宜我们这个大国的管理模式。
这个关键的领域就是:
完善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
谈到分配关系,可以是一家企业和员工的分配关系,主要就是员工如何为企业创造利润,企业如何给员工支付报酬,这是企业的内部分配。
分配关系,还可以是企业和股东之间的分配关系。股东投资并拥有一部分收益权,企业实现了利润之后,将部分利润分配给股东,这是企业的利润分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涉及的分配关系,讲的范围更大,是说我们所有的国有企业,和国家最终出资人之间,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分配关系。
这个分配关系总体是什么样子呢?在“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意见”一开始,就进行了定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战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第一,这是国家制定的,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为基础,进而满足国家整体政府预算需要的制度。
第二,这个制度的核心,是两条线。一是资金的收取,要根据规定将国有企业经营产生的收益上交;二是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需要将其用于解决若干重要职能的领域。
总体而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都有义务根据要求上交部分利润作为国有资本收益,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作为最
终出资人如何通过这个收益的运用,进一步推动宏观管理,同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路径。
刚才谈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概念,已经有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最初提出来,是在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当中,提出“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从那个时期到现在,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优化升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领域的政策,也在不断深化、细化和系统化。
我们做了初步梳理,这个领域有几个法律政策,值得大家深入学习掌握:
1994年《预算法》出台,后来经过了2014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也在2020年修订并执行至今。
这两个法律规章,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执行的法定依据。比如,《预算法》第四条就明确指出: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您可以看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四大预算体系的核心部分之一。
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全面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方式。在其中专门有一个章节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在这部法律第六章,确定了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内容范围,以及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预算的架构。
这项国家政策,颁布于2007年。可以说是在1994年开始建立国有企业的现代公司制模式,有了产权清晰保证,有了会计制度保证,有了政府复式预算制度保证之后,继续推动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的关键政策安排。
在这个政策当中,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了明确定义,并沿用至今。同时,确定了这项预算的五项国有资本收益来源和三种国有资本支出形式的基本范围,也成为现行规定的基础。
政策4:《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这三项政策放在一起,组成了一个组合。它们都是在2016-2017年出台的,主要针对中央企业如何细化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行详细规定。
以上这些政策,都是本次推出“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意见”的基础和实践保证。

如果说2007年《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奠定了国有企业收益作为国家预算收支的框架基础,是一个“起始点”的话,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就是在十多年的实践基础上,优化深化这项涉及每家国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加速点”。
在此之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在试行的状态下开展,中央企业率先进行了若干尝试,取得了成效。“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意见”这个新规定出台,要求全面覆盖所有国有企业,实现“应纳尽纳”。
所以,这项新规执行后,每家国企都将面对利润和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的新模式。
由于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是一个涉及数十万家以上国企法人,涉及收入和支出两条主线的大量资本流动,系统复杂。为了方便操作,“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意见”提出了几个具体细化的标准。
第一个标准,国有独资企业和独资公司要根据“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会计口径,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之后,计算并上交部分利润收益。
归母净利润,是一个可操作的具体指标。这个指标引用告诉我们,国有一级企业集团,要采用合并会计报告得出归母净利润,并确定上交财政的收益金额。然后呢,由于这些利润都是各级子企业分别贡献的,那么收益上交的金额,需要一层一层分解,落实到每家国企。
第二个标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要通过强化给股东分红的方式,执行部分利润上交。
新政策规定,国企企业的出资人单位,需要明确所提企业分红比例的意见,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

“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意见”再次对于国有资本收益包括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一共包括四种:
第一种,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
这个边界的确定,过去二十年间一直是相对固定和明确的,它说明了国有资本收益的三个主要来源,分别是经营取得、转让取得和清算取得。
转让和清算是少数、偶发事件,所以国有企业的利润和分红是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的关键部分。
下一个问题是,国有企业需要按什么标准来上交利润和开展分红呢?
“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完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收益比例分类分档规则,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这里的核心词是“分类分档”,也就是说企业的发展状态不同,功能使命不同,行业特点不同,这些都是提取不同比例的考虑因素。
这项政策给予各级政府动态调整标准的权限,所以说这个收益比例并不是一个固定数,可以进行变动。为了方便大家对照理解,可以在此做一个实践比较。
财政部2014年的相关文件规定,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按照五类执行:
从当年的基本分类标准可以看出,烟草、石油、煤炭、电力、通讯等涉及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和企业,执行最高的一类和二类收取比例。
大部分从事充分竞争性行业的央企集团,执行第三类标准,也就是每年上交15%;同时,从事科研、文化、军工等行业的央企执行10%的第四类标准。个别政策性企业执行第五类标准。
可见,现行的央企利润上交比例政策,在10%-25%之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未来,执行“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意见”,可能会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
大家读完了上面四个关键问题和分析之后,我们最后再做个小结。
2024年年初颁布的“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意见”,是过去三十年推动国有企业资本收益管理的继续深化和关键升级。
中国国有企业,建立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出资人和企业以市场方式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这个基础架构之上,完善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在全国国有企业都执行收支双线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一项迫切又核心的任务。
每家国企,2024年开始,请充分考虑好这项新规产生的影响,提前做好自己的资本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