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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文|张利国(中国人民大学企业管理博士、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知本咨询执行董事)

编辑|亿亿 

 

为什么会想到给大家分析这样一个主题呢?

 

我们知道,本轮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大家最关心的、最敏感的、最担心出错的改革内容之一就是员工中长期激励机制。随着国企混改深入并大范围推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主力军,很多公司也在思考或设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而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兼具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和上市公司的双重基础,在设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过程中,不仅要符合《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而且还要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4〕33号)要求。

 

由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实操过程中将面临的两大直接问题,即:

 

  • 两个政策谁主谁次呢?

  • 两个政策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哪一个政策为主呢?

 

第一个问题是关键,我们必须在明确这个基础上才能容易解决第二个问题。一般来说,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政策除满足上市公司的规定外,会颁布专项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政策规定。但员工持股方面,并未有专项对应的政策,而是明确了指向133号文件为主。

 

首先,在证监会33号公告中规定,“非金融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有关要求。”由此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政策应该以133号文件为首要依据。

 

其次,如果大家注意到的话会发现,在133号文件中,包括员工出资、入股价格、持股比例、股权流转等方面,都提到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操作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执行。再次说明,133号文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设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二个有关政策条款冲突的问题,还是需要具体规定具体分析确认是否一定以133号文件的规定为准。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一)股权来源

 

 

按照133号文件“增量引入,利益绑定”的原则,股权来源主要以增资扩股、出资新设为主。而33号公告的股票来源更多,“(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2)二级市场购买;(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4)股东自愿赠与;(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若按133号文件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来源只能是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但我们注意到,在133号文件员工出资的条款中提到,“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也就是说,不完全是增发的股票。那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否可以按33号公告规定采取其他所有的股权来源渠道呢?

 

当然不是。

 

在133号文件中规定,“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即股东自愿赠与不完全适用。当然,主要指国有股东不行,非国有股东应该是可以的。

 

由此,我们认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股权来源主要有四种方式,即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国有股东自愿赠与。

 

 

(二)员工范围

 

 

相对于33号公告比较粗线条的规定,133号文件更为明晰,且明确了不允许参股人员范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参股员工范围确定以133号文件为准。

 

 

(三)员工出资及入股价格

 

 

在133号文件中规定,“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以及“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而根据证监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第35号公告】规定,“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并未明确员工入股价格的具体要求。

 

但我们认为,按公平保障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角度,依据回购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入股价格就不低于上市公司回购的价格。

 

 

(四)持股比例

 

 

我们知道,按133号文件规定,员工持股的总量比例不高于30%,单一对象持股比例不主于1%。但在对应条款中明确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即以33号公告为准确定持股比例。

 

根据33号公告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由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员工持股总量比例上限缩小到1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上限保持1%不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统筹处理比例上限问题时,IPO时获得的、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以及股权激励的股份不在统计范围内。

 

 

(五)股权流转

 

 

按133号文件规定,员工持股的锁定期为36个月。但在对应条款说提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应主要参照33号公告为主。

 

33号公告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由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的锁定期,若是增发方式,与133号文件一致,为36个月。而其他股权来源实施的员工持股锁定期要求仅为12个月。

 

 

(六)信息披露

 

 

13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有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具体详细要求参见33号公告。

 

 

(七)审批监管

 

 

鉴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同时受到国资委和证监会的管理,一是若计划推动员工持股计划,申请试点还是要以133号文件、2057号文件,以及专项行动等国资委的政策要求为准;二是在员工持股方案审批决策过程中,主要以国资委相关政策要求为准。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若以增发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还同时需要获得证监会行政许可。

 

总之,员工持股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外的重要中长期激励机制之一,在设计实施时需要兼顾133号文件和33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让企业与员工成为利益共同体,共享改革增量红利,激发组织活力,最终为促进公司加速稳定发展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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