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员工安置”必须知道的七件事
作者:刘斌
发布时间: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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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与原有国有企业解除或者变更了劳动合同,使员工改变原有国有职工的身份、待遇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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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改制改革后的企业可能签订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或者短期、长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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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退休、内部退养、转岗、待岗等方式改变了员工的实际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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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企业改制改革带来的历史人员成本和遗留问题解决。


比如,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当中,指出 “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再比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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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员工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
员工自愿选择不加入混改企业,国有股东安排其他适当岗位; -
根据地方政策,距退休不满五年员工,选择内部退养等形式; -
员工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
通过新公司竞聘没有岗位的员工,采用专项工作、待岗培训等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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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历史上欠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等统筹资金; -
企业欠付的医药费、住房补贴、所辖社区福利经费等支出; -
企业为退休员工支付的补贴或津贴; -
与企业有劳动合同但在改革前已经离岗或者因为不在岗人员的安排; -
涉及到军转、公务人员的安排; -
企业改制中剥离其他低效资产和业务产生的亏损; -
其他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比如,根据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2003),“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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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拟混改企业净资产承担的费用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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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外部投资者和国有股东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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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混改后企业承担的费用
比如,在改革的各个重要阶段,都要在充分宣传和沟通情况下,请员工自主选择个人意向。在是否与新混改企业签订合同时,请员工自主选择;在是否进行岗位竞聘时,请员工自愿报名;在采用哪个渠道进行安置时,请员工自主决定。每一次决策,都需要配套员工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