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出资人职责,加快金融国资历史变革



2019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规定,即《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以下简称下称《暂行规定》),启动了财政部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行动。



角色 |
主体 |
职责 |
权力 |
义务 |
出资人 |
国家和各级财政部门 |
(一)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缴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绩效考核、工资政策、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二)对所出资机构行使股东职责;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托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参与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三)承担监督金融机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制定国有金融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四)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五)委托并监督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即行使对控制企业的财务监督权、人事管理权、收益索取权等实际权利。 |
(一)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调整(二)保持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五)尊重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
受托人 |
其他部门、机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
财政部门结合受托人和拟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情况,明确委托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容和方式,制定管理权利和责任清单。 |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二)对受托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四)按照股权关系,向受托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五)参与受托管理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
(一)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实现保值增值;(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三)督促受托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
国有金融机构 |
国家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等金融机构。 |
国有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国有金融资本,负有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义务。国有金融机构按照穿透原则,对所属各级控股和参股企业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国有金融机构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一)对运营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负有保值增值义务;(二)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向出资人分配利润;(三)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并督促所属企业执行;(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绩效等情况;(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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